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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五千年的历史孕育出了一些因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而青史留名的城市。这些城市,有的曾是王朝都城;有的曾是当时的政治、经济重镇;有的曾是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有的因为拥有珍贵的文物遗迹而享有盛名;有的则因为出产精美的工艺品而著称于世。它们的留存,为今天的人们回顾中国历史打开了一个窗口。
1982年2月,为了保护那些曾经是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重要城市及其文物古迹免受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从行政区划看,历史文化名城并非一定是“市”,也可能是“县”或“区”。
截至2018年5月2日,国务院已将135座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并对这些城市的文化遗迹进行了重点保护。
  第一批,于1982年02月08日公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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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批,于1982年02月08日公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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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批,于1982年02月08日公布 [详细]
  第一批,于1982年02月08日公布 [详细]
  第一批,于1982年02月08日公布 [详细]
  第一批,于1982年02月08日公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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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天津市
  第二批,于1986年12月08日公布 [详细]
  第二批,于1986年12月08日公布 [详细]
  第二批,于1986年12月08日公布 [详细]
  第二批,于1986年12月08日公布 [详细]
  第二批,于1986年12月08日公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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